(2017)新010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90号申请人: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樊春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林,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洁,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法定代表人:柴峻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3172058.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由申请人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3172058.62元的财产。如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中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