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49、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49、55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政武,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刘木龙与被告吴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483、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本案受理费3586元,由原告刘木龙负担10元,被告吴政武负担3576元;二、本案受理费3586元,由原告刘木龙负担10元,被告吴政武负担3576元。因吴政武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额分别为3576、3576元,执行费分别为5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二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二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49、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