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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冯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冯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45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何某。被告冯某。法定监护人何某(被告冯某母亲)。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冯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昱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冯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冯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何某系冯某某之妻,冯某系冯某某之女。2015年6月22日,冯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冯某某死亡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20432.38元,丧葬费15903元,抚恤金待遇5301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丧葬费15903元;2、依法分割抚恤金53010元;3、依法分割冯某某社保账户余额20432.38元。被告何某、冯某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在送达笔录中陈述,只要把房子过户冯某名下,钱就可以给,不同意调解。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冯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死亡。冯某某的母亲为原告杨某某,父亲冯景林于2009年死亡。冯某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冯某,即本案第二被告。据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表显示,被继承人冯某某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为:实账支付20432.38元,丧葬费支付15903元,抚恤金支付53010元,支付合计89345.38元。该款项由被告何某领取。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表、(2016)辽0203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冯某某死亡时未留遗嘱,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被继承人的社保余额20432.38元,因其属于被继承人与被告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10216.19元属于被告何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10216.19元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由原告及二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即3405.40元。关于被继承人的丧葬费15903元、抚恤金53010元,合计68913元。丧葬费系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用于处理丧葬事务的费用,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由原告及二被告平均分配为宜,即原告及二被告各分得丧葬费、抚恤金229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冯某某的社保余额20432.38元,由原告杨某某分得3405.40元,被告何某分得13621.59元,被告冯某分得3405.40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3405.40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冯某3405.40元。二、被继承人冯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68913元,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被告冯某各分得22971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22971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冯某22971元。如被告何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600元,被告何某负担834元,被告冯某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马世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