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辉与被告阿加汉·白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阿加汉·白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390号原告:朱辉,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被告:阿加汉·白克力,女,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原告朱辉与被告阿加汉·白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朱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朱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海尼沙·斯坎旦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 ·铁木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