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俊林与刘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林,刘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林,经济业务人员,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樊慧荣,律师,专职律师,内蒙古旭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利军。本院在执行赵俊林申请执行刘利军合同纠纷一案(2016)0121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0121民初字第1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自清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