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文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伟,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蓓蓓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文伟酒后驾驶湘D×××××小型普通客车从河西往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冷水滩区永州大桥河东桥头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文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9mg/100ml。该院以被告人张文伟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张文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文伟酒后驾驶湘D×××××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滩区河西往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州大桥河东桥头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张文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39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抽血取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文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