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美霞与高军选、孝义市亚博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霞,高军选,孝义市亚博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665号原告:王美霞,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居民。被告:高军选。被告:孝义市亚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大众路492号。法定代表人:范宁,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19、20层。负责人:李罡,总经理。原告王美霞与被告高军选、孝义市亚博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王美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美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褚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