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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闵六牛、陈会娃与闵建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娃,闵六牛,闵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陈会娃,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闵六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闵建峰,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9月21日作出的(2006)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闵建峰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会娃、闵六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319.53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闵建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闵建峰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