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海门市人民政府与高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人民政府,高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4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曹明,市长。被执行人高钧,男,1997年7月4日生,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6)海政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高钧作出罚款人民币13712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海政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高钧罚款人民币137120元,加处罚款137120元,合计人民币27424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