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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龙瀚涛与雷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瀚涛,雷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65号原告:龙瀚涛。被告:雷安华。原告龙瀚涛诉被告雷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龙瀚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雷安华向其偿付劳务费22350元,索款损失3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位于凉州区农垦十字的某茶楼装修工程干活,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2350元于2016年1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通过电话多次讨要,被告借故推拖,故起诉法院依法追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表示其无法提供被告雷安华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瀚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