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曹mm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曹mm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757号原告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mm,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mm,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mm,男,汉族,1972年3月7日生,住项城市。原告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mm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曹mm支付欠款394500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生产防水材料的公司,到2016年9月22日双方算账,被告曹mm共欠原告货款394500元,被告曹mm当时出具欠条并出具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确定的被告联系方式及地址,电话无法接通,家中无人,本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现确切送达地址。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没有提供,且也提供不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案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该案属于起诉时被告的地址信息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m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