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红与被执行人王素清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王素清,赵红,王素清,赵红,王素清,赵红,王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王素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与被执行人王素清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董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