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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陈宗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陈宗瑞,何碧妹,黄敏,罗小淋,陈家严,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5号一层。主要负责人:周昌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红,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宗瑞,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何碧妹,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黄敏,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罗小淋,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陈家严,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许林,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陈宗瑞、何碧妹、黄敏、罗小淋、陈家严、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进   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