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陈某等两人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陈某,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陈某申请执行陈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