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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陈某等两人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陈某,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陈某申请执行陈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