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与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汇福商行,陈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597号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3小区*****号。经营者:周继东,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三小区**栋***号。被告:陈建江,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与被告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