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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与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汇福商行,陈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597号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3小区*****号。经营者:周继东,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三小区**栋***号。被告:陈建江,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与被告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汇福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