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朱林春,马长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51号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63317023。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33号亚龙名城1幢325室,组织机构代码58721645-9。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被申请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朱林春,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马长宝,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朱林春、马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朱林春、马长宝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滁州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滁州市104国道南侧、东环路西侧[滁国用(2011)第04072号]价值5053402.73元的工业用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朱林春、马长宝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滁州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104国道南侧、东环路西侧[滁国用(2011)第04072号]的工业用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国雷审 判 员 陶 丽审 判 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