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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与李某1、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李某2,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677号原告:李某1,男,192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李某2、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张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