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与李某1、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李某2,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677号原告:李某1,男,192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李某2、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张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