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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莲妹、夏侯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莲妹,夏侯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刘莲妹,女,1962年11月14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夏侯军生,男,1968年9月16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刘莲妹申请执行夏侯军生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夏侯军生应支付申请人刘莲妹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元。本院已执行0元。查明被执行人夏侯军生也暂无履行能力,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夏侯军生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训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