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35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进港大道23号三座101(F1)。法定代表人:陆威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小平,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智慧,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11号。法定代表人:罗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志明审 判 员 林 鹏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范蓉蓉书 记 员 卓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