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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钟四娥与贺兼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四娥,贺兼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06号原告钟四娥,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兼卫,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四娥与被告贺兼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四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四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四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四娥负担。审判员  钟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