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钟四娥与贺兼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四娥,贺兼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06号原告钟四娥,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兼卫,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四娥与被告贺兼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四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四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四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四娥负担。审判员 钟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