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卫忠、牛建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忠,牛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74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忠,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牛建家,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赵卫忠与牛建家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