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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卫忠、牛建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忠,牛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74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忠,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牛建家,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赵卫忠与牛建家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