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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红雨与袁海萌、刘全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雨,袁海萌,刘全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585号原告:王红雨,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窝北镇。被告:袁海萌,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刘全乐,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王红雨与袁海萌、刘全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红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红雨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