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红雨与袁海萌、刘全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雨,袁海萌,刘全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585号原告:王红雨,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窝北镇。被告:袁海萌,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刘全乐,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王红雨与袁海萌、刘全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红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红雨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