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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新亮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亮,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49号原告张新亮,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建波,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新亮与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亮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工人住院为由两次向其借款共计22500元用于周转,约定一个月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请求被告偿还22500元。被告王建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和4月22日,被告给原告各出借一份借条,分别载明借到原告12500元和10000元,均约定期限一个月。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5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亮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赵耕明人民陪审员  李文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