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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古荣荣与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荣荣,赵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577号原告古荣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良,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刚,男,汉族。原告古荣荣为与被告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荣荣的委托代理人许良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赵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荣荣诉称:2015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砖店里购买彩砖。2015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彩砖款32200元,于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在3个月内将彩砖款付清。然而被告在当年5月支付原告1万元后,对剩余的22200元彩砖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可被告均予以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彩砖货款22200元,并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0.6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志刚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砖店购买彩砖。2015年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彩砖款32200元。因当时被告没有现金支付,于是,被告赵志刚向原告古荣荣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古荣荣彩砖款计币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经欠人赵志刚”,并在欠条中注明三个月内付清。嗣后,被告仅在当年的5月份支付10000元,余款22000在原告的催促下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建立起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完成交付货物之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但未按欠条承诺数额和时间内支付给原告,原告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荣荣彩砖货款22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赵志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泉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钟久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