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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贾卫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贾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802号原告:刘海霞,女,汉族。被告:贾卫东,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霞与被告贾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霞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