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郑美芬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郑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仙居县建设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131-3。法定代表人屈亚军。被执行人郑美芬,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郑美芬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支付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已裁定扣划并冻结被执行人郑美芬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62元,并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郑美芬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郑美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