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执行人应某,男。被执行人沈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5)浙杭西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应某、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00.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2775.7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某、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自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