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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937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37号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15440),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金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京生,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所,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经理助理。被告:王淑红,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