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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032号原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天门大道南段498号瑞马钢材市场223室。法定代表人:孙玉华,总经理。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已减半收取1512.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