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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立坤与长泰县味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立坤,长泰县味飘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30号原告:汤立坤,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泰县味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69422422。法定代表人:陈盛福,经理。原告汤立坤与被告长泰县味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汤立坤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立坤以长泰县味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本案讼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汤立坤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