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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开华与胡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华,胡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何开华,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胡一平,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何开华与胡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胡一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开华款项8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