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鄂行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南浦路特*号。法定代表人:游俗奇,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教育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传铁,该厅厅长。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以下简称鄂州分校)诉湖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行政赔偿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武行终字第194号行政赔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4)行监字第476号行政赔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鄂州分校于2004年1月14日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省教育厅未予答复,该校继而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鄂州分校一审诉称,省教育厅于1991年3月7日以鄂教成(1991)007号文将鄂州分校校名变更为“湖北省鄂州成人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鄂州中专),该行政行为已被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省教育厅违法变更鄂州分校名称,致鄂州分校董事会丧失对学校资产的管理权;同时,省教育厅支持鄂州中专侵占鄂州分校财产。省教育厅违法行政造成鄂州分校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省教育厅赔偿鄂州分校经济损失14062424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鄂州分校因省教育厅侵犯其名称权而请求行政赔偿,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赔偿范围。鄂州分校超出法定行政赔偿范围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具有审判权。另外,鄂州分校与鄂州中专是同一所学校在省教育厅更名前后的不同名称,省教育厅的更名行为只涉及学校的名称权,不涉及学校内部管理权,学校内部管理层对校产的管理行为不是本案应当审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武区行初字第37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鄂州分校的起诉。鄂州分校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省教育厅作出的变更鄂州分校校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鄂州分校的财产权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将侵害法人名称权的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故一审法院驳回鄂州分校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武行终字第194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裁定生效后,鄂州分校先后向二审法院及本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该校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鄂州分校再审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名称权的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省教育厅的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鄂州分校的财产权利,必须通过审理确定,二审直接认定该行为不直接影响鄂州分校的财产权利没有事实依据;省教育厅违法做出的变更鄂州分校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给鄂州分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鄂州分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综上,该校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同时一并撤销二审法院和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通知,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名称权的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行政赔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另案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省教育厅的批复行为侵犯鄂州分校的名称权,故该校以该违法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符合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鄂州分校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行终字第194号行政赔偿裁定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37号行政赔偿裁定;二、指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 李 承审判员 卫逊敏审判员 宗澄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