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与崔廷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崔廷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1333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4448537J负责人杨连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合,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廷武,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同杰,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平谷分公司)与被告崔廷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吉合、崔廷武、崔同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X小区X号楼X单元X1、X2号房屋的业主,我单位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2014至2016年度的供暖费被告至今未缴纳,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供暖费5300.48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逾期天数��付滞纳金。被告辩称:原告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我的两套房屋的供暖温度在13.1℃至17.3℃之间,有时候能到18℃,我找原告多次,但一直没能解决,所以我不同意交纳供暖费。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1、X2号的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采暖计费面积为75.38㎡和99.52㎡。原告华远意通平谷分公司为上述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双方签订的采暖合同约定供暖费标准为19元/㎡,缴费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2014至2016两个采暖季,被告享受了供暖服务,但未足额向原告交纳供暖费。诉讼中,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供暖合同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供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4至2016年度,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在享受供暖服务后应当交纳供暖费。因此,对原告主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供暖期间,被告房屋的供暖温度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被告的应交费数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廷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2014至2016年度的供暖费23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廷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