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雨与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雨,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51号原告:徐雨,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杨小丽,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汪彬(汪斌),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雨诉被告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雨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