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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载兴与郭利军、李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载兴,郭利军,李卫东,李玉红,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42号原告郭载兴,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锁,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郭利军,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李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第三人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26号楼1层0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载兴诉被告郭利军、李卫东、李玉红、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载兴撤回对被告郭利军、李卫东、李玉红、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郭载兴负担5650元,余额56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