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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杨志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特1号申请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