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杨志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特1号申请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