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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留学诉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进杰、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留学,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进杰,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16号申请执行人田留学,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法定代表人康秋珍。被执行人王进杰,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田留学诉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进杰、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留学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王进杰、杨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进杰、杨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留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进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3号院6号楼5层13号房屋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新郑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进杰、杨国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