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敬学与崔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敬学,崔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687号原告:汪敬学,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泽峰,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汪敬学与被告崔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汪敬学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敬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汪敬学负担。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