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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敬学与崔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敬学,崔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687号原告:汪敬学,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泽峰,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汪敬学与被告崔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汪敬学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敬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汪敬学负担。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