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江油市勇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赖少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油市勇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千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赖少玲,张勇,赵丽娟,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詹刚兰,唐勇,王欣,赵明彩,王文清,李思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颜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玲,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勇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法定代表人: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千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7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法定代表人: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少玲,女,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赵丽娟,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1-7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飞。原审被告:赵飞,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詹刚兰,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原审被告:唐勇,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欣,女,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赵明彩,男,汉族,1947年6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文清,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李思秀,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上诉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上列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