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陈美梅与刘少丽、钟锐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梅,刘少丽,钟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梅,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刘少丽,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钟锐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陈美梅与刘少丽、钟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陈美梅提供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房作为担保,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陈美梅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房的房屋(权属人为张瑜,权证号码X)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