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张景秀与董永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秀,董永强,闫学伟,支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34号原告:张景秀,女,192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董永强,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第三人:闫学伟,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现押渑池县看守所。第三人:支敏,女,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秀与被告董永强、第三人闫学伟、第三人支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第三人闫学伟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其作为第三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闫学伟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韩平华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