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张本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张本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特4号申请人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柏山镇。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艳霞、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本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博爱县月山张广石料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寇宏,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本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华润公司不服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重裁字第103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帅、赵艳霞,被申请人张本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润公司诉称,1、本案裁决书的第二条裁决结果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其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2、仲裁庭在申请人明确反对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委托鉴定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3、仲裁庭在未审查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具备开采条件的情况下,将不具备证明资格的博爱县安监局的证明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重裁字第103号裁决。张本成辩称,1、双方补偿协议第六条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一方均可提交焦作仲裁委仲裁。因此本案仲裁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2、张本成委托焦作市源平价格评估公司对三年生产利润进行评估,与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并不冲突,互为补充。华润公司并没有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且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应该采信。综上所述,华润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请求依法维持仲裁裁决。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是:华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申请华润公司的主张和理由与其申请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张本成的意见与其答辩内容相同。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张本成与华润公司签订的《送出工程220KV怀庆输电线路跨越石料厂补偿协议》约定:“如果因本合同产生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争议应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焦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2015年7月29日,张本成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7日,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焦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一、驳回张本成“依法撤销张本成与华润公司2014年8月15日达成的送出工程220KV怀庆输电线路跨越石料厂补偿协议”的仲裁请求。二、华润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张本成损失共计3798429.52元。三、驳回张本成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93587元,由张本成承担65511元,华润公司承担28076元。鉴定费5000元由张本成承担。华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8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撤销程序。2017年2月24日,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焦仲重裁字第103号裁决:一、驳回张本成“依法撤销张本成与华润公司2014年8月15日达成的送出工程220KV怀庆输电线路跨越石料厂补偿协议”的仲裁请求。二、华润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张本成损失共计379843元。三、驳回张本成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93587元,由张本成承担73587元,华润公司承担20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张本成承担。华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张本成与华润公司签订的《送出工程220KV怀庆输电线路跨越石料厂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如果因本合同产生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争议应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焦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故本案仲裁并未超出协议范围。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认定证据,综合确认案件事实,华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华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重裁字第103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重裁字第10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春明审判员 路 林审判员 范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