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之璋与姚伍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之璋,姚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609号申请执行人:朱之璋,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姚伍明,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72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朱之璋与姚伍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姚伍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姚伍明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伍明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7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