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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孙晓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