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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佳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永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佳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永跃,张学斌,姜积茂,唐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434号原告: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板桥镇。组织机构代码:22534177-0。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佳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跃,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州区物资局大楼*楼。注册号:620700200020210(1-1)。被告:黄永跃,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增福巷恒基公司2单元502室,系张掖市佳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2011959********。被告:张学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本区金沙苑小区**号楼*单元。被告:姜积茂,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劳动南街**号。身份证号:6222011956********。被告:唐建全,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新墩镇园艺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011963********。原告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佳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永跃、张学斌、姜积茂、唐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泽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94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任鹏飞审 判 员  晁 岚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