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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钞全喜、王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钞全喜,王树林,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钞全喜,王树林,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钞全喜,王树林,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钞全喜,王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10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法定委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4104001717689621。被告钞全喜,男,1968年09月2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郊区。被告王树林,男,1965年0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钞全喜、王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