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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14号之一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李木耳村南。法定代表人许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兰田,董事长。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并以担保人魏士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兴路东侧直属库西侧世纪花苑2期商贸楼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魏士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兴路东侧直属库西侧世纪花苑2期商贸楼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