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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万竹林与应言言、牟英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竹林,应言言,牟英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号之一原告:万竹林,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应言言,女,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牟英福,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万竹林与被告应言言、牟英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万竹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竹林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竹林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梦勤吴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