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忠敏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敏,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忠敏饮酒后无证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边大学”正门前处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刘忠敏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97.61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忠敏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忠敏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忠敏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现对被告人刘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忠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吉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