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洪良、李安兰申请执行张纯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良,李安兰,张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洪良,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申请执行人李安兰,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被执行人张纯祥,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村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马洪良、李安兰申请执行张纯祥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洪良、李安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洪良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百度搜索“”